标题: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_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29
分类:社会法类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促进就业 文种: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文号:焦政办〔2024〕15号
发布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_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促就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市场主体稳就业

(一)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1231日。其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确定费率下调比例的政策,202411日至20241231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12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1231日。(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企业招收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对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每人每年78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1231日。(市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降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8930日。2024年全市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亿元以上。实施人社十金融助企行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提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额度全年不低于4亿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行焦作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抓重点群体保就业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举办校企对接会、人才接洽会、企业宣讲会等线下校园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提供优质就业岗位信息。扩大政策性招录招聘规模,2024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各类政策性岗位招录(聘/募)计划要于2024831日前完成。实“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大学生乡村医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人一档一策帮扶措施,提升帮扶就业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实施骨干教师引领计划和就业专职辅导员培育计划。做好就业创业类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推广及运用工作。各高校要深入落实将就业创业指导列入职称专业设置范围的有关要求,鼓励高校按条件和比例为申报就业创业专业职称人员分配12个高级职称名额。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独自开展及其与高校联合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组织实施国债项目时,要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原则,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群体就近就业。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为符合条件的跨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可根据需要使用对跨市(省内市外)、县(市内县外)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1231日。(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1231日。(市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人才供给促就业

(十一)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紧密对接三十工程”“3+13+N产业链群,聚焦制造业和服务业主攻方向,精准对接产业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套餐式、项目制、冠名班等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2024年全市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7.3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5.3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2.8万人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持续抓好2023年省市项目建设,在积极推荐院校、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础上,加快推进2024年度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新建2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创新人才评价开发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特级、首席技师评聘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引进研发创新领军人才,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参加省招才引智大会,畅通人才引进通道,助力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奖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推荐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公共服务帮就业

(十六)优化就业公共服务方式。推动服务下沉基层,各县(市、区)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服务窗口,因地制宜建设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构建15分钟就业服务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就业服务网点设施运营、服务项目提供,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各县(市、区)打造就业公共服务网络直播间,培育一批服务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就业公共服务直播品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就业歧视,严厉查处虚假招聘、售卖就业协议、就业歧视、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规范人力市场秩序。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招聘组织,按照岗位需求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实责任抓就业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集中督查内容,重点督促政策和服务落地以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2024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十九)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以资金使用促进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组织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各县(市、区)监督核查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资金支出总额的10%,确保资金安全。

(二十)提升工作质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广直补快办”“免审即享,加快审核发放进度。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名单等,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覆盖率、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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