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FS00-2024-0001
海北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北政〔2024〕44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州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辖区内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信赖保护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规划、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为了满足合理卷烟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城区街道、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及牧民定居地等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八条 城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及牧民定居地零售点采用“间距控制+总量调控”的布局模式,对不符合间距或已经超出本规定持证户总数量的区域,不予新增零售点。
海北州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等因素对全州卷烟零售点数量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幅度上限不高于卷烟零售点规定数量的2%。
第九条 残疾人、军警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由本人独立自主实际经营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间距限制减半,同时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肢体残疾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六级、七级、八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二)持有有效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病故军警遗属(遗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三)退役军人(持有有效的转业或退役军人证件及有效的优待证,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低保户;
以上类型个体工商户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如有不符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所在单元总量指导数限制,视当地实际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规划的新城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根据小区人口数,居民户数50户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二)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驻军部队等封闭式管理区域,在便于开展卷烟市场监管工作的情况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双向)、加油站(双向)、休息区(双向),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四)旅游景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原持证零售户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或歇业后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持证人需符合下列要求: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拟变更的持证人应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资格条件。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首次登记为准;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限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9.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害的化工、农药、化肥、鞭炮、油漆、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备安全措施的加油站除外);
4.党政机关内部工作区域内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商业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6.住宅小区除首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7.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无人售货设备或者其他无人售货形式(包括无人值守商店等),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四)特定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
2.年度内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或监管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活动板房等临时建筑及危房;
4.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州、县政府所在地)市场采取“间距控制+总量调控”布局模式,总量在上限以内,街道零售点距离50米以上,予以办理;
(二)乡镇(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场采取“间距控制+总量调控”布局模式,总量在上限以内,零售点距离20米以上,予以办理;
(三)行政村、自然村及牧民定居地,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户居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大型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超市(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城镇街道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的限制;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性(批发、贸易)市场等,其柜台、摊位在30个以上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30个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
(六)大专院校、农场、厂矿企业及其附属生活区等区域,人口数量500人以内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七)达到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宾馆、酒店(有经营烟、酒、饮料、食品等商品的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同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除外);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测量以出入口通道最近端为测量点。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存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不利于开展经营的场所;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对消费者完全开放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违法违章建筑、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也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以及不具有营业执照且无具体经营地址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临时场所;
季节性旅游景区零售点的设置不受固定经营场所活动板房的限制,但需符合安全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四)“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
(五)“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北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原2021年发布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北政(202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