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镇二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生产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水压标准,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通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建设设计、施工应当遵循《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及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二次供水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及相关规定、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城镇供水企业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2010)及相关规定、规范,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按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2010)对二次供水工程进行验收。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及二次供水无关的设施共用,不得采用影响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压力、水质的设施。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不得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等。
第十条 二次供水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应当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和配套建设监控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视频监控图像存储不少于90天。
第十一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提出验收申请,应当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二条 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鼓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运营管理,未移交城镇供水企业运营管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自行负责维护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并使用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可自行运行管理,也可委托给城镇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委托给城镇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查验移交申请,经城镇供水企业查验,符合二次供水规范要求的,城镇供水企业可接受委托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将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经查验不符合二次供水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可自行整改,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清洗消毒,建立相关工作台账。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每6个月至少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及时公布。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设施泵房环境、设施运行情况、运营管理单位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用水安全。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章 二次供水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根据二次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主体的不同,二次供水服务费实行差异化定价方式。
(一)二次供水工程委托给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建设且运行管理的,其二次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再另行收费。
(二)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的,二次供水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三)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及管理运营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其管理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按照弥补二次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设施折旧、大修、更换、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对二次供水工程设施具有共有权或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3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