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FS01-2024-0001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政办〔2024〕5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州政府第5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强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提高一二三次产业整体实力,聚焦绿色发展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聚力推动“四地”建设全面起势,促进区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
根据预算年度当年的财力情况,由州财政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在预算总额控制内,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实行分类安排。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超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由州财政通过竞争性筛选,报州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展前景好、聚力推进产业“四地”建设的重点项目;鼓励发展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大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和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
(三)公开公正、注重绩效
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管理监督,做到资金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高效公正、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发展产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州财政局、州级各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履行职责:
(一)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使用范围、监督检查等;负责预算资金管理、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制定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或再评价。
(二)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为专项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原则,负责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建立健全滚动管理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在海北州区域内从事三次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州域内企业在州外构建三次产业前置仓、品牌营销店等产业供应链营销链等)的各类中小微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中介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绿色新型工业产业。绿色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特色产业、绿色建材及先进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信息产业、数字经济发展等重点领域以及推动企业上市和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二)现代服务业。现代金融、保险、电子商务、大数据及信息服务、商贸、物流、仓储、会培经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绿色有机农牧业。绿色有机农牧产业、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工程、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乡村振兴产业提振、农业品牌建设、庄园经济、观光休闲农业等。
(四)文体旅游产业。推动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交旅融合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文化体系创新、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新业态项目运行、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旅游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含旅游产品开发)及其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符合国家及我州产业发展政策,项目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盈利能力强、带动社会就业人数多,主要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开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项目,包括政策性批发转贷等贷款,以先付后贴补方式给予扶持。投资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贷款不予贴息。
(一)贷款贴息每年重点对上一年度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不包括存量贷款、借新还旧、置换贷款,展期贷款。
(二)每个项目在银行贷款合同期限内贴息年限最多为一年。利息贴补时间从上一年度银行放款之日起至第二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超过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三)贴息利率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执行。若符合条件的项目贴息总额度超过州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时,具体贴补利率由州财政在安排的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总量内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贷款总额和项目建设效益统筹考虑核定。
(四)贷款主体每户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固定资产后奖补。农牧业生产设施建设、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商贸流通、冷链、仓储、电子商务等服务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技术、生物产业、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企业上云”、“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培育认定等项目改造升级。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和建筑类企业。
每年对上一个年度内项目申报主体技术改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事后奖补,项目奖补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生产要素补助。重点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耗能、高耗水或水、电、气、油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以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和建筑类企业除外),其上一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其中一项达到15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占比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实缴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新入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培育奖励。对于当年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新入统企业(不包括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经济效益好、科技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一亿元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促消费资金。围绕促消费稳增长,开展发放消费券等活动方式,将商户营销活动、财政支持政策结合起来,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促消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扩大消费效果,推动消费升级,激活消费潜力,扩大全社会消费需求,为全州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成功引进并落地建设的重大项目或产业项目以及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实行招商与招才并举、引资与引智并重。具体奖励项目范围和标准按照《海北州招商引资激励措施》(北政办〔2022〕103号)以及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海北州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及其相关条款》的通知》(北政办〔2024〕37号)执行。
第十三条 阶段性持股。对直接服务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产业项目因资金暂时性短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融资的,由州政府授权州国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按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规定完成相关程序,采取阶段性持股的方式进行补助,持股期间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待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原则上3年)或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条件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的相关规定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减资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收回投入的财政资金。
持股比例不超过持股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州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州国资委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州国投公司受国资委委托代持股权,履行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州级国有企业公司资本金注入。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要求,州级国有企业结合公司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组整合等申报注册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经出资人审核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后,按照确定的额度安排资金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三牧”产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根据经营主体的贡献度适度向实体经济让利的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一)年度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金额占当年担保业务总额80%—90%的,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担保机构,对当年单笔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总额按1%给予奖励。
(二)年度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金额占当年担保业务总额90%及以上的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担保机构,对当年单笔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总额按1.5%给予奖励。
业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产业“四地”建设等促进三次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除促消费资金、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注入项目外,申请专项资金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海北州区域内实施并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包括州域内企业在州外构建三次产业前置仓、品牌营销店等产业供应链营销链等);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与核算体系;按属地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和企业快报;
(三)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运营正常;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财务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的方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效果经出资人审核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后,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证或厂房租赁协议)、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相关手续完备;
(六)同一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专项资金内一种支持方式;
(七)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有发展潜力、有辐射示范带动能力,符合国家农牧业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 申报方式
第十八条 申报方式
(一)贷款贴息。州财政局印发申报通知,各县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贷款主体申报,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开展贷款贴息项目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报送州财政局复审。
(二)固定资产后奖补。由州直各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建立项目库后报送至州财政局复审。
(三)生产要素无偿补助。由州工信局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报送到州财政局复审。
(四)新入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培育。由州工信局组织申报审核,经统计部门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复审。
(五)促消费补助。由州工信局制定年度促消费工作方案或计划,报请州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六)招商引资。由州工信局下文通知,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工信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工信、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州工信局审核后报州财政局复审。
(七)阶段性持股。州国投公司应遵守《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相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计划,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论证评审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经州国资委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注资。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额度适时进行安排。
(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由州财政局下文通知,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上报申报项目,由州财政局审核。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评审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和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至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挪用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因时令性较强的“化肥农药双减”等促进绿色有机农牧业产业的中央、省级配套资金经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报州政府同意后,财政可提前预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对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会同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追回,取消以后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录入“信用青海”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截留及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州县财政、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做好实体经济、经营主体发展方面的监管作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财政、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州财政局、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要求、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 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9年11月20日。《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政办〔2023〕26号)同时废止。